八種人不能隨便“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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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門曾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義務服兵役期間;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集體合同制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7種人,如果沒有嚴重違紀行為,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新《規定》又增加了一類人,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工作人員也將受到上述規定的保護。此外,受保護的還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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