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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研究生后"無過毀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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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宏 時間:2008-01-08 來源:華商報 收藏

  事件回放:

  近日,畢業于西北工業大學的小王同學反映,他打算報考2008年,但在2007年9月,小王和高新區一家企業簽約,簽約后向單位請假一直復習備考。目前,正在全力備考的他擔心如果考上的話,就要和單位毀約,按照約定就要支付單位一定數量的違約金。他問此事如何解決。

  專業解讀:

  許小平律師事務所陳平律師:以往,高校每年都有不少大學生因考研與用人單位違約而支付大量違約金。不過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 《勞動法》規定:只要未經過用人單位專業技術培訓,求職者因考上而離職,但并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自然也不存在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在考研結果公布前,如果沒有到企業接受培訓,便等同于“”,小王同學就不必擔心了。

  但是,教育界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新勞動法在用人違約制度上更加人性化和制度化,但學生若與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最好信守承諾。毀約既浪費企業的用人指標,又會讓用人單位對學生及學校產生不好的印象。



關鍵詞: 研究生 無過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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