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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 | 中國宣布28納米以下工藝10年免稅

發布人:旺材芯片 時間:2020-12-21 來源:工程師 發布文章
周四 (17 日) 中國財政部、發改委等四大部門宣布,為了促進半導體產業朝向高質量發展,政府鼓勵 IC 電路線寬小于 28 納米以下、且營運在 15 年以上的半導體企業或項目,從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至于 IC 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以下,且營運在 15 年以上的半導體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依 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30 納米以下,且營運在 10 年以上的半導體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 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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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指出,中國半導體上市企業 2019 年的所得稅總額約為 25.67 億人民幣,半導體上市公司的總純益約為 209.55 億人民幣。

依這項新政,大部分在 A 股上市的半導體企業均能免繳所得稅。光大證券列出有機會受惠的各領域龍頭:

IC 設計:韋爾股份、卓勝微、圣邦股份、兆易創新、斯達半導、瀾起科技、樂鑫科技。

代工:中芯、華虹半導體、三安光電。


內存:長江存儲、合肥長鑫、兆易創新、北京君正。


功率半導體:聞泰科技、華潤微、揚杰科技、捷捷微電。


封測:長電科技、華天科技、通富微電、晶方科技。


設備:中微公司、北方華創、萬業企業、至純科技、天通股份。


材料:滬硅產業、鼎龍股份、安集科技、華特氣體、上海新陽。


IC 載板:興森科技、深南電路。


以下是公告全文: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有關要求,為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三、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七、本公告規定的優惠,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八、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稱原有政策,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2〕27號第二條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和第四條“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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