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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CHIPS法案最終法規對納稅人的友好規定

作者: 時間:2025-07-01 來源:安永 收藏

最終規定1由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為實施先進制造業投資抵免 (AMIC) 而發布的法案包括許多友好的條款。AMIC 位于第 48D 條中,使制造半導體或半導體制造設備的公司受益(包括某些將合格財產例如,用于化學生產的合格整體空氣分離裝置)共同放置在先進制造設施中的公司)。

本文引用地址:http://cqxgywz.com/article/202507/471890.htm

AMIC 是根據 2022 年《創造有益的激勵措施來生產半導體 () 法案》頒布的2激勵美國的半導體和半導體設備制造。國會通過了《芯片法案》( Act),因為擔心美國作為半導體芯片生產國的全球地位下降,半導體芯片是計算機、家用電器和其他類型的電子產品所必需的小型復雜設備

最終法規適用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以及在 2024 年 10 月 23 日或之后結束的納稅年度內投入使用的財產。在討論 2024 年 10 月發布的這些法規之前,有關 AMIC 的一些進一步信息可能會有所幫助。

AMIC 的背景

第 48D 條允許符合條件的3申請 AMIC,這相當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先進制造設施中投入使用的任何合格財產的基礎的 25%。該物業必須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4

AMIC 不適用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開始施工的房產。5對于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開始施工的合格房產,AMIC 僅適用于 2022 年 8 月 9 日( 法案頒布之日)之后因房產建造、重建或安裝而產生的基礎部分。6

“合格財產”是指滿足以下所有標準的有形財產

  • 可以折舊(或攤銷以代替折舊);

    • 建造、重建或豎立,或

    • 如果納稅人最初使用此類資產的用途始于納稅人;和

  • 是先進制造設施運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7

“先進制造設施”被定義為“主要目的是制造半導體或半導體制造設備的設施”。8

合格財產不包括可歸屬于合格康復支出(定義見第 47(c)(2) 條)的任何財產的基礎部分。9

對于合格的進度支出,類似于第 46(c)(4) 和 (d) 條的規則(在 1990 年《收入對賬法》頒布前一天生效)10) 將適用。11

納稅人可以選擇將 AMIC 視為與 AMIC 相等的聯邦所得稅付款,而不是該納稅年度的聯邦所得稅抵免(即選擇性付款選擇)。12選擇性付款選擇的特殊規則允許合伙企業或 S 公司獲得合伙企業或 S 公司直接持有的財產的付款,而不是稅收抵免。13

收回規則:第 50(a)(1) 條通常要求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增加第 38 條允許的先前所有納稅年度抵免總減少的收回百分比。如果在任何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收回期結束前處置了投資信貸財產,或者該財產不再是投資信貸財產,則適用收回規則。總減少是由于“將根據 [第 50(a)(1) 條] 確定的與此類財產有關的任何抵免減少為零”的結果。14

第 50(a)(3)(A) 條也由《芯片法案》頒布,包括一項單獨的重新征收規則,要求納稅人在發生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的聯邦所得稅責任增加 100% 根據第 38 條允許的先前納稅年度的抵免總額減少的 100%。適用交易是指“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受關注的外國/地區實質性擴大此類適用納稅人的半導體制造能力的任何重大交易(由 [國稅局] 與商務部長和國防部長協調確定)。15總減少是由于“將 [第 46 條] 確定的、可歸屬于 [AMIC] 的 [投資] 抵免減少到零,該抵免應歸屬于 [第 48D(a) 條]。16

如果適用的交易發生在納稅人將符合 AMIC 條件的財產投入使用之日開始的 10 期限結束之前,則適用重新收回規則。17 如果納稅人證明交易已在 IRS 做出決定和通知后的 45 天內停止或放棄,則適用的交易回收規則將不適用。18

最終規定

現在轉向最終法規,以下是值得注意的方面:

定義: 最終法規完善并闡明了“半導體制造”的定義,19“半導體制造設備”,20“半導體封裝”,21以及“重大交易”。22此外,最終法規引入了新的定義,例如,對于半導體制造,“半導體晶圓生產”,23“集會,”24和 “testing” 一起。25與擬議法規一致,26最終規則主要適用于所有投資稅收抵免(包括 Sec. 48D 抵免)通用的長期信用機制和程序。

確定基礎:對于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開始建設(并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投入使用的)的財產,最終法規明確指出,納稅人必須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分配 2022 年 8 月 9 日(CHIPS 法案頒布日期)之后可歸屬于建設、重建或建造的財產基礎部分, 包括應用第 461 條的原則;只有該基礎的頒部分才有資格獲得 AMIC。規則類似于 Regs 中的規則。第 1 節。48-2(b)(2),1.4811(b)(5)(i) 和 1.48-12(c)(1) 也適用。27

此外,最終法規取消了擬議的要求,即納稅人在合格財產投入使用之前立即確定基礎。對于合格財產,“basis” 與 Regs 中的含義相同。第 1 條。46-3(c) 的。28 在序言中,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表示,財產的基礎“可以包括資本支出,如《法典》第 263 條和 [Regs.秒。1.263(a)-1 到 1.263(f)-1

與康復抵免的協調:最終法規使用一個例子來解決 AMIC 如何與 Sec. 47 康復抵免協調的不確定性。在該示例中,任何符合合格修復支出定義的合格財產的基礎都被排除在 AMIC 之外,無論納稅人是否實際為這些合格的修復支出申請修復抵免。29

盡管評論者要求最終法規澄清 AMIC 是否影響任何其他聯邦稅收抵免,但最終法規僅包括與康復抵免協調的特殊規則。序言指出,由于需要仔細審查許多其他條款,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拒絕解決 AMIC 對其他聯邦信貸的影響。

合格進度支出選擇: 根據 Regs 中合格進度支出的規則。第 1 條。46-5,納稅人可以選擇通過 2022 年 8 月 9 日之后進行的任何合格進度支出,增加納稅年度對合格納稅人的任何先進制造設施的合格投資(定義見第 48D(b)(1) 節)。如果合伙企業或 S 公司正在建造進度支出財產,最終法規澄清了 Regs.第 1 節。465(o)(1) 和 (p) 允許合伙企業或 S 公司根據 Regs 進行合格的進度支出選擇。第 1 條。46-5,前提是合伙企業或 S 公司打算根據第 48D(d) 條和法規進行選擇性付款選擇。第 1 條。48D-6如果正在為合伙企業或 S 公司構建進度支出屬性,則相同的規則適用。30

合格財產:為了澄清納稅人對先進制造設施的所有權不是申請 AMIC 的先決條件,最終法規增加了“先進制造設施的一部分”的定義。根據該定義,如果財產“位于或共同位于先進制造設施,或位于與先進制造設施相鄰的土地上”,則財產是先進制造設施的一部分。31如果地塊或土地具有共同的邊界,則它們是連續的,并且“如果沒有道路、街道、鐵路、公用事業、溪流或類似財產的插入,它們將是連續的”。32

根據最終法規,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不位于或共同位于先進制造設施或相鄰土地上的財產仍可被視為先進制造設施的一部分:(1) 它由擁有先進制造設施的同一納稅人擁有;(2) 它與先進制造設施相連(例如,通過管道);(3) “該物業的唯一目的、功能和產出專門用于先進制造設施的運營。33該物業還必須滿足第 48D 條及其法規的要求。

根據第 48D(b)(2)(B)(ii) 條,合格財產不包括用于辦公室、行政服務或與制造業無關的其他功能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最終法規重申,“有形折舊財產”不包括用作辦公室的建筑物和結構部件。為澄清起見,最終法規包括先進制造設施內被認為與制造相關但不被視為辦公室的某些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的清單。34在序言中,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明確表示,“特定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是否用作辦公室、行政服務,或與制造業無關,這是一個事實決定。

如果從事半導體制造的先進制造工廠也從事垂直整合活動(例如,生產原材料和制造硅錠和晶片),則最終法規僅將用于制造半導體的財產視為先進制造工廠運營不可或缺的財產。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在指定財產清單中增加了更多例子,這些例子“通常是合格納稅人的先進制造設施運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5

如果被收購的財產的原始用途始于納稅人,則其符合第 48D(b)(2)(A)(iii)(II) 條規定的合格財產定義。一般來說,“原始用途”一詞是指對于任何財產,任何納稅人將財產用于“與貿易或業務有關或用于產生收入”的首次用途。36納稅人支付或發生額外資本支出以修復或重建其購買或擁有的財產,則在其支付或發生的支出范圍內滿足原始用途要求。37然而,納稅人購買由另一名納稅人翻新或重建的財產的成本并不能滿足原始用途要求。38

先進制造設施:擬議法規將“先進制造設施”定義為“合格納稅人的設施,其主要目的......是成品半導體的制造......或制造成品半導體制造設備。39最終法規將“已完成”從先進制造設施的定義中刪除。他們還從 Regs 中刪除了 “finished”。第 1 條。48D4(c)(1) 確定工廠的主要目的是制造半導體還是半導體制造設備。由于這一修改,最終法規將“半導體制造設備的制造”定義為在制造設施中對半導體制造設備進行物理生產40由從事 Regs 中定義的半導體制造的先進制造設施使用。第 1 條。48D2(克)。41

最終法規還采用了滿足“主要目的”要求的最低門檻。根據最終法規,如果工廠的潛在產出(以生產成本、公平交易中獲得的收入或生產的單位衡量)的 50% 以上來自半導體或半導體制造設備的制造,則滿足主要目的要求。42最終法規包括四個示例(其中兩個針對垂直整合的制造商)來說明該規則的適用情況。43

最終法規擴大了“半導體制造”的定義,還包括“半導體晶圓生產”,其中包括“生長錠和晶錠、晶圓切片、蝕刻和拋光、鍵合、清潔、外延沉積和計量的過程”。44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解釋說,“半導體制造”包括“半導體晶圓生產”的澄清與商務部規則中“半導體制造”的定義一致。45該法案提供了護欄,以防止不當使用由商務部監督的 CHIPS 法案資金(商務最終規則)。

Regs 中的示例 2。第 1 條。48D4(c)(3)(ii) 表示術語“半導體晶片生產”包括太陽能晶片的生產。將太陽能硅片納入“半導體硅片生產”的定義是由于“其他相關產品不存在的太陽能硅片生產的供應鏈和國家安全考慮”。46將太陽能硅片納入其中的決定是財政部、美國國稅局、商務部和國防部之間協調的結果

盡管評論者要求最終法規進一步修改“半導體制造”的定義,以包括其他產品和物質,但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拒絕進一步擴大定義。因此,與擬議法規一致,最終法規中“半導體制造”的定義不包括材料和其他物質(例如多晶硅)的生產。

此外,最終法規修改了“半導體封裝”的定義,包括封裝所有階段的“組裝”和“測試”。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解釋說,這一擴大的定義“與 [Sec.] 48D 抵免的目的一致,旨在激勵美國境內的半導體制造。47 “組裝”包括但不限于晶圓切割芯片鍵合、引線鍵合、焊料凸塊和封裝。48 “測試”包括但不限于探測、篩選和老化工作。49

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澄清說,半導體制造設備和子系統的示例列表是非排他性的,并包括可能符合半導體制造設備和子系統條件的其他財產示例

此外,最終法規明確指出,只有當研究或存儲設施與制造半導體或半導體制造設備有關時,該設施才有資格成為先進制造設施運營的組成部分。50擬議的法規包括符合條件的研究和儲存設施的具體例子。最終法規保留了這些示例,并增加了額外的存儲設施示例。51

施工開始: 與擬議的法規一致,最終法規允許納稅人通過滿足體力勞動測試或 5% 的安全港來確定某項財產的建設已經開始

根據體力勞動測試,“當重大性質的體力勞動開始時,前提是納稅人在此后保持連續建設或持續努力”開始施工。52該測試的重點是執行的工作,而不是成本。最終法規提供了一份非排他性的現場和非現場活動示例清單,以幫助納稅人確定是否發生了重大性質的體力勞動。53

根據 5% 的安全港,當納稅人 (1) 支付或產生財產總成本的 5% 或更多,并且 (2) 之后保持連續建設或持續努力時,即被視為已經開始建設。54為了確定是持續建設還是持續努力,考慮了所有相關的事實和情況

根據擬議的法規,“支付或產生包含在財產總成本中的額外費用”55可能表明納稅人正在不斷努力以完成財產。最終法規明確指出,如果納稅人“在房產開始建設的日歷年之后的每個日歷年”支付或承擔房產總成本的 5% 或更多,則納稅人將滿足這一因素。56

僅在施工開始時,如果多個合格物業或先進制造設施在其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候由單個納稅人和法規中列出的七個因素中的兩個或多個擁有,則多個合格物業或先進制造設施將被視為作為單個項目的一部分運營。第 1 條。滿足 48D-5(a)(3)(i)。57

相關納稅人(定義見 Regs. Sec. 1.52-1(b)) 在確定是否應將多個設施或財產視為單個項目時,被視為一個納稅人。58

重新捕獲:第 50(a)(3) 條包括一項特殊的重新捕獲規則,如果涉及半導體制造能力的重大交易發生在受關注的外國,則適用該規則。第 50(a)(3)(C) 條明確授權財政部就 AMIC 的重新捕獲要求提供指導。

此外,第 50(a)(6)(D)(i) 條明確授權財政部確定重大交易,指出,“對于任何適用的納稅人,'適用交易'一詞是指涉及該適用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受關注的外國/地區大幅擴大半導體制造能力的任何重大交易(由國務卿與商務部長和國防部長協調確定)。

最終法規將“重大交易”定義為 (1) 一項投資,無論是擬議的、待定的還是已完成的,包括任何資本支出、貸款或贈與;成立子公司,無論出于聯邦稅收目的被歸類為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合并、收購或收購;或 Regs 中描述的各種其他交易。第 1 條。502(b)(10)(i) 或 (2) 具有所需協議中規定的含義,如果納稅人根據《美國法典》第 15 卷第 4652(a)(6)(C) 節和《美國聯邦法規》第 15 卷第 231.112 節與商務部長簽訂了所需協議。59

根據擬議法規,“適用納稅人”包括:

  • 在納稅人進行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任何被允許獲得第 48D 條抵免或選擇第 48D(d)(1) 條抵免的納稅人;

  • 任何合伙企業或 S 公司已根據第 48D(d)(2) 條選擇根據第 48D(a)(1) 條確定的抵免,用于合伙企業或 S 公司進行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和

  • 合伙企業中的任何合伙人(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個或多個分層合伙企業)或 S 公司的股東,該實體已為其選擇根據第 48D(a) 條確定的抵免,用于合伙人或股東進行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60

最終法規保留了 Prop. Regs 中“適用納稅人”的一般定義。第 1 條。50-2(b)(2)(i)(A),但對合伙企業和 S 公司采用特殊規則。如果合伙企業或 S 公司將財產投入使用,而 AMIC 已被確定,則最終法規將“適用納稅人”定義為

  •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個或多個分層合伙企業)或 S 公司及其股東,在合伙企業或 S 公司進行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被允許為該財產申請 AMIC;

  • 合伙企業中的任何合伙人(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個或多個分層合伙企業)或任何 S 公司股東,在合伙人或股東進行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有權獲得該財產的 AMIC 的一部分;

  • 根據第 48D(d)(2) 條為根據第 48D(a)(1) 條確定的 AMIC 選擇在該合伙企業或 S 公司進行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的任何合伙企業或 S 公司;和

  • 合伙企業中的任何合伙人(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個或多個分層合伙企業)或 S 公司股東,有權從合伙企業或 S 公司獲得任何免稅收入的一部分,并在合伙人或股東簽訂適用交易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任何納稅年度做出第 48D(d)(2) 條選擇。61

最終法規中的一些受歡迎的修改。

雖然最終法規并未包含評論者要求的所有更改,但它們包括許多對納稅人友好的條款。例如,最終法規將“半導體制造”的定義擴大到包括“半導體晶片生產”(包括太陽能晶片的生產)。對于許多深度融入半導體(和太陽能)制造供應鏈的納稅人來說,包括硅片生產(包括太陽能)是一個受歡迎的補充。由于包括硅片生產,原本不期望能夠申請 AMIC 的半導體硅片和太陽能硅片制造商現在可能能夠申請

最終法規不包括“半導體制造”范圍內的其他上游生產工藝,例如前驅體材料(例如多晶硅)的生產。評論者要求將其他產品和物質的生產納入半導體制造;然而,政府表示這是不合適的,因為這些材料在半導體制造過程中被消耗或發生重大轉變,并且不包括在商務部對“半導體制造”的最終規則定義中。因此,僅生產前驅體材料的納稅人無法申請 AMIC,而是可能有資格通過商務部的 CHIPS 激勵計劃從政府獲得資金(例如贈款或貸款)。

此外,最終法規從“先進制造設施”的定義中刪除了“成品”,這反映了行業慣例以及對“半導體制造”和“半導體制造設備”定義的修改。這項修改對某些納稅人來說是個好消息,例如,包括那些在半導體制造設備中制造某些關鍵子系統的納稅人,以及那些生產半導體晶片和太陽能晶片的納稅人。

政府還積極回應了最終法規包括滿足先進制造設施“主要目的”要求的最低門檻的要求。根據最終法規,如果工廠的潛在產出的 50% 以上(以生產成本、公平交易中獲得的收入或生產的商品來自半導體或半導體制造設備的制造)來衡量,則工廠的主要目的是制造半導體或半導體制造設備。采用超過 50閾值的最低標準通過提供確定性使納稅人受益(與擬議法規不同,該法規僅包括一個建議潛在 75% 閾值的示例,而不是設定的最低閾值)。

另一個可喜的進展是,財政部和美國國稅局承認,第 48D 條中沒有規定要求納稅人擁有先進制造設施作為申請 AMIC 的先決條件。因此,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如果將位于另一個納稅人的先進制造設施內的合格財產投入使用(例如,某些設計和銷售半導體但外包制造的公司,被稱為“無晶圓廠”半導體公司,因為它們不制造這些設備),則可能能夠申請 AMIC,前提是他們滿足第 48D 條和最終法規的要求。

總體而言,最終法規為獲得國內半導體行業制造的 Sec. 48D 抵免提供了重要指導。最終法規闡明了 AMIC 的資格和實施規則,以促進私營部門對這些先進制造技術的投資。



關鍵詞: CHIPS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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