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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調整美國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的進口政策

作者: 時間:2026-01-15 來源: 收藏

2026 年 1 月 14 日

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發布

  1. 2025 年 12 月 22 日,美國商務部長(以下簡稱 “部長”)根據經修訂的《1962      年貿易擴展法》第 232 條(《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節,以下簡稱 “第      232 條”),向本人提交了一份關于(又稱芯片)、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進口對美國國家安全影響的調查報告。基于該調查中考量的事實,并考慮到國家經濟福祉與國家安全的密切關聯及其他相關因素(參見《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d) 節),部長得出結論并告知本人:及其衍生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進口環境已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潛在損害威脅。

  2. 部長發現,當前半導體、及其衍生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進口環境對美國國家安全和經濟構成威脅。美國在半導體、部分(如先進光刻和蝕刻工具)及其衍生產品的生產能力不足以滿足國內需求,導致美國不得不依賴外國來源來填補相關產品的國內需求缺口。

  3. 部長指出,半導體對美國的經濟、工業和軍事實力至關重要。現代國防系統的雷達與通信系統、電子戰與網絡安全系統,以及導彈和無人機的制導控制系統,均依賴高性能半導體。此外,國防系統通常需要能夠承受極端環境的專用半導體,而未來對半導體的依賴度預計還將進一步提升。

  4. 部長明確,半導體對《2024 年 4 月 30 日第 22 號國家安全備忘錄》(《關鍵基礎設施安全與韌性》)所確定的 16 個關鍵基礎設施部門均不可或缺。例如,通信部門需要半導體支持寬帶網絡、路由交換設備、電信基礎設施、智能手機和衛星通信系統;能源部門依賴半導體實現智能電網控制和變流器系統運行;核反應堆利用半導體保障傳感器與安全系統、控制棒驅動系統、分布式控制系統及電源管理系統的正常工作;醫療部門則將半導體應用于成像系統、診斷分析系統、機器人手術系統以及心臟起搏器和除顫器等設備。

  5. 部長強調,美國半導體制造能力過低,既無法滿足預計的國防需求,也難以匹配快速發展的商業產業需求。美國消耗的半導體約占全球總量的四分之一,但目前僅能自主生產所需芯片的 10% 左右,嚴重依賴外國供應鏈。這種對外國供應鏈的依賴構成了重大的經濟和國家安全風險。鑒于半導體在現代經濟和國防中的基礎性作用,依賴進口的供應鏈一旦中斷,將嚴重削弱美國的工業和軍事能力。

  6. 部長補充,支撐人工智能(AI)應用的半導體是當前眾多數據中心的核心組成部分,若此類半導體的進口無法助力美國技術供應鏈建設,其現有進口數量和進口環境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7. 基于上述調查結果,部長建議采取兩階段行動計劃調整半導體,以消除其對國家安全的潛在損害威脅。第一階段,美國將繼續與有潛力強化美國半導體產業的外國轄區開展貿易談判;同時,立即對一小類半導體征收 25% 的從價稅 —— 此類半導體對本屆政府的人工智能和技術政策至關重要,但如果相關芯片進口是為支持美國技術供應鏈建設,則可豁免該關稅。第二階段,在貿易談判結束后,對半導體實施范圍更廣、稅率更高的關稅,并配套推出關稅抵消計劃,為在美國半導體生產及半導體供應鏈特定環節進行投資的企業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8. 經考量部長的報告、第 232 條 (d) 款所列因素(《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d) 節)及其他相關信息,本人認同部長的調查結論,即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進口環境已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潛在損害威脅。據此,本人認為有必要且適宜采取下述行動計劃,調整相關產品的,以避免其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9. 本人決定將通過談判解決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進口對國家安全的潛在損害威脅納入行動計劃。為此,本人指令部長與美國貿易代表(以下簡稱 “貿易代表”)聯合推動或繼續推進相關協議談判(如第 232 條 (c)(3)(A)(i) 款所設想的協議,《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c)(3)(A)(i) 節),與部長和貿易代表認為適宜的任何外國轄區協商解決上述進口產品帶來的國家安全潛在損害威脅,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就談判進展向本人匯報。基于當前形勢及美國未來需求,采取該行動對于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的潛在損害威脅具有必要性和適宜性。

  10. 本人同時決定,對于本公告附件所列特定先進計算芯片及部分衍生產品(以下簡稱 “涵蓋產品”),若其進口無助于美國技術供應鏈建設和半導體衍生產品本土制造能力提升,將立即對其征收 25% 的從價稅。但以下情況除外:進口涵蓋產品用于美國數據中心、美國境內維修或更換、美國境內相關芯片的研發、美國初創企業使用、美國非數據中心消費應用、美國非數據中心民用工業應用、美國公共部門應用,或部長認定的其他有助于強化美國技術供應鏈或半導體衍生產品本土制造能力的用途。本人認為,本公告第 (3) 款設定的關稅制度將通過激勵特定半導體及其衍生產品的本土制造、減少對特定先進計算芯片及部分衍生產品的進口依賴、促進支持美國高科技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的研發工作等方式,應對本公告所指的國家安全威脅。

  11. 基于當前形勢及美國未來需求,本人認為本公告所列行動對于應對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進口帶來的國家安全潛在損害威脅具有必要性和適宜性。特別是,這些行動將有助于提升半導體本土產量、減少美國對外國來源和外國供應鏈的依賴。結合本屆政府促進本土半導體產業發展的其他舉措,本公告的行動將確保本土供應鏈能夠滿足當前及未來美國對半導體及其衍生產品的國內需求 —— 這對美國國防系統和產業發展至關重要。同時,這些行動將激勵本土產業減少半導體進口依賴,同時在有助于美國人工智能創新和本土技術供應鏈建設的場景下合理利用進口半導體。

  12. 第 232 條授權總統采取行動,調整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損害威脅的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產品的進口。該條款允許總統制定并實施行動計劃(可隨時間調整)以應對國家安全威脅,包括與外國貿易伙伴談判達成協議,以及采取關稅等其他調整進口的措施。若根據第 232 條采取的行動包含協議談判(如第 232 條 (c)(3)(A)(i) 款所設想的協議,《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c)(3)(A)(i) 節),總統可采取其認為必要的其他行動調整進口,以消除進口產品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包括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180 天內未達成協議、協議未得到執行或協議無效的情況(參見《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c)(3)(A) 節)。

  13. 經修訂的《1974 年貿易法》第 604 條(《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2483 節,以下簡稱 “第 604 條”)授權總統將影響進口待遇的法律實質內容及相關行動(包括取消、修改、保留或征收任何關稅稅率或其他進口限制)納入《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

因此,本人 —— 唐納德?J?特朗普,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依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包括第 232 條(《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節)、第 604 條(《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2483 節)及《美國法典》第 3 編第 301 條,特此公告如下:

(1) 部長、貿易代表及二人認定的其他高級官員應聯合推動或繼續推進第 232 條 (c)(3)(A)(i) 款所設想的協議談判(《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862 (c)(3)(A)(i) 節),以應對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進口對國家安全的潛在損害威脅。根據談判進展或結果,本人可能考慮對相關產品進口征收高額關稅,并配套推出關稅抵消計劃以激勵本土制造。

(2) 部長與貿易代表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經與二人認定的其他高級官員協商后,就第 (1) 款所述談判的進展或結果向本人匯報。

(3) 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涵蓋產品的進口應繳納 25% 的從價稅。該關稅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美國東部標準時間凌晨 00:01 起,對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出供消費的貨物生效,并持續有效,除非明確降低、修改或終止。該關稅是對相關進口半導體適用的其他關稅、費用和收費的補充,本公告另有說明的除外。本款規定的關稅不適用于以下情形的涵蓋產品進口:用于美國數據中心、美國境內維修或更換、美國境內研發、美國初創企業使用、美國非數據中心消費應用、美國非數據中心民用工業應用、美國公共部門應用,或部長認定的其他有助于強化美國技術供應鏈或半導體衍生產品本土制造能力的用途。部長在作出認定時,應考量其認為相關的因素,包括應對本公告所指國家安全威脅的必要性及本公告的宗旨。

(4) 部長應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及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局長協商,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美國協調關稅表》、制定最終用途證明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以執行本公告或依據本公告采取的任何行動。相關修改應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

(5) 若某一涵蓋產品同時需根據本公告及其他第 232 條公告繳納關稅,應適用本公告的條款和關稅稅率,而非其他第 232 條公告的規定。根據本公告第 (3) 款繳納關稅的涵蓋產品,無需繳納經修訂的 2025 年 4 月 2 日第 14257 號行政命令(《通過互惠關稅監管進口以糾正導致美國貨物貿易年度巨額持續逆差的貿易做法》)、經修訂的 2025 年 2 月 1 日第 14193 號行政命令(《征收關稅以應對非法藥物經北部邊境流入問題》)及經修訂的 2025 年 2 月 1 日第 14194 號行政命令(《征收關稅以應對南部邊境局勢》)所規定的任何關稅。

(6) 依據本公告征收的關稅不適用退稅政策。

(7)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可采取任何必要或適當的措施,執行本公告規定的關稅。

(8) 本公告第 (3) 款所述產品(符合《美國聯邦法規》第 19 編第 146.43 節規定的 “本土狀態” 準入條件的產品除外),若需繳納本公告規定的關稅,且在本公告生效之日或之后進入美國對外貿易區,應按《美國聯邦法規》第 19 編第 146.41 節規定的 “優惠外國狀態” 準入,并在報關進口供消費時,適用《美國協調關稅表》相應稅目下的從價稅稅率。

(9) 部長應持續監控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及其衍生產品的進口情況,并定期與部長認定的其他行政部門高級官員協商,評估相關進口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若部長認為存在需要總統根據第 232 條采取進一步行動的情形,應及時告知本人。截至 2026 年 7 月 1 日,部長應向本人提交美國數據中心用半導體市場的最新報告,以便總統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本公告規定的關稅。若部長認為本公告規定的關稅已無必要,也應及時告知本人。

(10) 在符合適用法律及本公告宗旨的前提下,指令并授權部長、貿易代表及國土安全部部長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采取所有適當行動,執行本公告及本公告所設想的任何行動,包括依據適用法律發布法規、規則、指南和程序,以及暫時中止或修訂相關法規,并行使第 232 條賦予總統的所有相關權力。部長、貿易代表及國土安全部部長可依據適用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 3 編第 301 條),在各自行政部門或機構內部下放上述部分職能。所有行政部門和機構應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適用法律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執行本公告。

(11) 以往公告和行政命令中與本公告行動不一致的規定,在不一致的范圍內予以取代。若本公告的任何條款或其對任何個人或情形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本公告其余條款及其對其他個人或情形的適用不受影響。

為此,本人已于公元 2026 年 1 月 14 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 250 周年)親筆簽署本公告為證。

唐納德?J?特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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